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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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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套房也要變更為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規定
並定期查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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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裏有30年以上的老屋 在結構上有損壞 海砂屋 輻射屋 鋼筋外露 對房屋安全有疑慮者都可以申請

房屋結構技師鑑定 法規放寬 8戶的小基地即可重建 只要每戶住戶都同意 可以協助辦理 已有成功案例 重點不用與建商拆帳 獎勵容積不用與建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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