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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7.5.21台內營字第1070807962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為配合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建置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並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類型如下:

(一)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如 圖例 A 及B)。

(二)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未來違章建築拆除時,其柱位可保留轉作光電設備支撐架(如圖例C)。

(三)設備安裝型: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非屬建築法令所稱之建築行為(如圖例D)。

前項第三款得設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尚未列為分期拆除之既存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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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所定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2.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二)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諮詢電話或窗口,受理民眾查詢確認第三點之設置類型,諮詢表如附件

六、整幢違章建築不得適用本處理原則。

七、依本處理原則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於其下方或周圍有新違章建築時,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影響公共安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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