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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先來個10條 😁

讓大家知道什麼是室內裝修行為和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

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

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

    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

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

團體。


第 7 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

、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

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 8 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

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第 9 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

    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 10 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

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

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綠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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